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是指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获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是高校办学实力、办学水平、办学特色、学术地位的集中体现,1985年12月6日,国家教委发出《关于第三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初审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提出《国家教委关于第三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初审办法》。2017年3月13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补充材料: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基本程序有六个环节:
1、符合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向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送材料。
2、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学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在本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3、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校进行评议,并在此基础上召开省级学位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推荐名单,在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拟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评议,专家应在博士学位授权高校校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范围内选聘。
5、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