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0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20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40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0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 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三、 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四、 “基础条件”中对床位数有专项要求的,服从专项要求标准。
五、 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专科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 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八、试点专科的专科部分评分标准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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