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印发的《xx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意见》,省人事厅制定了《xx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就现有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如何向国家公务员过渡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过渡对象是指已经列人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规定下列人员不能列为过渡的对象:一是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的规定应予辞退的;
三是截止本单位实施公务员制度时已到离退休年龄的,或本人自愿要求不过渡为公务员的; 四是过渡培训考试不合格或在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称职的。《实施办法》规定暂缓过渡的有:一是由县级以上检察、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尚未作结论的; 二是因健康原因连续一年或两年内累计一年未上班的; 三是非公派离职学习或因私出国一年以上未归的;四是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过渡的。《实施办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国家干部向公务员过渡必须按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