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每年遴选一次
《实施意见》提出,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动态管理制度,健全员额遴选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设置与组成,严格遴选标准、条件和程序。健全常态化遴选机制,原则上每年遴选一次。探索建立跨地域遴选机制,经省法院、省检察院同意,可以跨市地遴选法官、检察官。
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退出制度机制,细化员额退出的具体情形,明确员额退出的条件、程序和救济途径。健全法官、检察官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政治素质考核、办案绩效考核与员额退出 重点针对办案质效不达标、入额不为案等情形,出台具体措施,确保履职不合格、能力不胜任的人员及时退出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