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选(选调)人员试用期为3至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管理权限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转任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安排返回原单位工作。
试用期间,拟任人选在原单位的一切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要求办理转任等手续;试用考核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