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科不发毕业证是在合理规定内的,不违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章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一门挂科,未完成),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
在期末考试中有多科不及格,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给予补考机会,若在补考期间把不及格的科目补考及格则不需要重修,但有超过一定数目的学科还不及格则要重修这些课程。或者在四年下来还有没过的科目,则在毕业前需要重修,并参加考试及格后才予以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