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年内如未参加继续教育,二级建造师过期即失效。
2、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3、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