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享有内部自治权利。学校的事务由教师或学生组成的行会来管理,反对外界干涉学校生活。大学有裁判权,在校内设立特别法庭,当学校里的人和外人发生诉讼时,均由大学设的特别法庭来审理,大学师生均可免除赋税和免服兵役。
大学还有迁移权。当大学与教会或城市当局发生矛盾,或受到干涉而得不到完满解决时,学校可行使迁移权,搬出所在地。大学在政治、学术上有崇高威望,对城市的繁荣有重要影响,城市当局为了本市的利益,一般都对大学的要求作出让步。
公元1209年,牛津大学学生因涉嫌杀人罪,警察人校捕人,侵犯了大学自治权,学校当局与城市当局发生争执,未获解决,开始迁移剑桥,城市当局便同意让步,已迁至剑桥的部分师生便组成了剑桥大学,成为英国第二所著名大学。
但是,大学的自治地位和特权并不稳定,它随着社会各种矛盾斗争的发展,在不断地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