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办理用人单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
(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三)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2] 号)。
三、申请对象
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境)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四、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三)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符合计划生育等相关人口政策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人事立户登记证》(申报单位必须有档案保管权,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二)《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申报单位加盖公章,如果是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的,加盖其人事管理专用章,收原件);
(三)《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申报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收原件);
(四)非深户人员调入需提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填写完整,单位出具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收原件); (五)个人人事档案
用人单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则商调拟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的人事档案,用人单位如无人事档案保管权或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的,则到具有人事代理权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等相关手续,由具有人事代理权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商调拟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的人事档案,拟引进人员自行准备所需材料交与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