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体现为“四为主”,即:
1、机构性质以事业单位为主。在被调查的24个执法机构中,除荣昌县、双桥区和巴南区以外,其他21个机构都属于事业单位。其中,超过一半的机构明确规定为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另外的部分机构为其他类的事业单位。
2、执法领域以本部门法定执法职能为主。多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种养殖业范围内综合行使农业(畜牧、渔业、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权,未将动、植物检疫等授权有关机构的执法范围纳入农业综合执法内。也有一部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授权执法权都纳入综合执法的范围,统一行使本区域内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3、职能范围以综合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为主。根据调查的数据显示,超过一半的机构仅综合了行政处罚权;近三分之一的机构综合了行政处罚权和部分许可权;另外也有小部分机构综合了行政处罚权、许可权和收费权等其他执法职能。
4、运行方式以与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为主。大多数区县采取组建相对独立的专职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综合执法机构与法制工作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的方式,实施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有部分地方由综合执法机构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独立实施行政执法职能;也有部分区县直接由法制工作机构实施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