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节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一、自行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办法(一)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1.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2、继续教育(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3、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4、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5、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6、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