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公布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十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你那应属(九)~!需要到所属税务机关开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填写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购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丢失发票号码、以及开票内容和丢失原因等。你最好打12366咨询一下~!具体如何操作,可能每个地区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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