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企业转售自来水适用差额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业企业应分不同情况进行税会处理:
一是由于分摊价格或耗用量等原因,导致建筑业企业向实际使用单位收取的水费大于向自来水公司交纳的水费。
这种情况下,建筑业企业本身不承担水费成本,属于单纯的转售自来水业务,以向实际使用单位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所收取的分包方等实际使用单位耗用的水费,可按3%的征收率向其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业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未耗用水费,自然也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二是建筑业企业向实际使用单位收取的水费小于向自来水公司交纳的水费,相当于建筑业企业本身也耗用了部分水费。这种情况下,建筑业企业对转售部分相当于是等额收付,应纳税额为零,自用部分的进项税额需依用途分不同情况处理,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可自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相应成本。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自来水税率为1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按简易办法征收仅适用于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产自来水,而企业转售自来水,不适用简易办法,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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