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有下列情形,应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诊断,需停课治疗一学期中停课时间累计超过6周者;一学期中请假缺课的学时数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二)一学期中请假缺课的学时数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含中国武装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其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费自理;
(四)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或由院(系)提出,填写休学申请表,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