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发行主要是具备发行条件按相关程度进行发行。
一、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二、公开发行: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