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用益物权的特征包括具体特性和比较特性。
具体特性:
1、目的的用益性。
2、地位的独立性。
3、客体的限制性。
比较特性: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意义:
1、促进物的有效利用:在用益物权法律制度条件下,用益物权人可以通过对他人之物的使用获得利益,从而使人们在不能取得或不必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权时,也能利用该物而获得利益。
2、保障物的使用过程中的利益平衡:用益物权制度不仅是在物的所有人和利用人之间维持利益平衡,还要维持社会与物的所有人及利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3、维护物的利用秩序:①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模式。②公示既有用益物权。③规制用益物权变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