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是针对污水、废气、噪音和废弃物等突出的“显性污染”进行强制征税。
我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及实施条例。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固体废物按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3、应税噪声按超过国家标准的分贝数确。
环境保护税的税率:
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至12元/污染当量;
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至14元/污染当量;
固体废物下设煤矸石等四个小类的子目,税额标准从5元/吨至25元/吨;
噪音污染根据超标程度分为6个等级,税额标准从350元/月至11200元/月。
环保税税率是根据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的,具体根据各地标准执行。
计算方法:
大气污染: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率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率
固体废物: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适用税率
噪声: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征税时间:
纳税人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不能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收优惠: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