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目前政策,参公改革,不涉及群团参公单位,即一类参公。那么二类参公(即政府各组成部门下设的行政执法单位,性质是事业单位)怎么改,其实中央已有明确政策,就是把执法权收回到机关,原有参公人员实行分流安置。基本上原为参公人员的继续参公,保持身份不变,可以成立统一的行政执法局统一管理。改革后,事业身份不再进入参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