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市、区、旗)委、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委,或相当于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均可直接互相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
(2)地方县级以下党组织,需要调查或索取证明材料时,不论是函调还是派人调查,均通过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
(3)调查证明材料一般应采用函调方法,要从严控制派人外出调查。凡能函调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能就近调查解决的,就不要往远处调查。
(4)发函调查证明材料时,一律使用统一格式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和函调回信。
对外调手续不完备的,有关党组织可不予受理。
政审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支部出具并盖章,同时加盖上级党委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