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
二、办理材料
01《福建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0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03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者连续就读材料
1.合法稳定住所凭证包括:
(1)自有(亲友)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购房合同;
(2)租住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材料;
(3)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读学校等宿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住宿材料;
(4)其他能够证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2.合法稳定就业凭证包括:
(1)个人经商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加盖企业公章的股东材料;
(2)应聘劳务的,应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或者社保缴纳凭证;
(3)其他能够证实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3.连续就读材料包括:
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实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0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人像照片(由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属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发证时间未超过2年的,可以通过公安内部系统获取)
三、办理时限
符合申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在系统为其办理申领手续, 并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福建省居住证领取凭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通过系统打印发放《受理(缺件)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四、注意事项
1、登记时间未满半年的,可提供本人在当地实际居住、就业超过半年的佐证材料(连续时间满半年的医社保缴费记录、载明合同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载明登记时间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等)办理补充居住登记后申领居住证。
2、拓展居住登记时间认定方式和渠道,缴纳医社保、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等时间超过半年的可申请居住证,无上述材料的也可根据个人承诺予以办理,进一步提升居住证申领便捷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