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175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根据《武汉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东西湖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
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扩展资料: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武汉黄陂区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