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编混岗违反了人事编制管理规定。将机关所属行政编制人员和其下属单位所属事业编制人员或其他非行政人员交叉使用,致使人员身份和岗位职责不相符,从而造成人员、编制和岗位管理混乱的现象。
2007年5月1日实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5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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