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不动产,很多人都先想到了房屋。除了房屋之外,还有哪些可以称谓不动产呢不动产通常指的是什么它有哪些的特征接下来我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不动产是什么。
1、 大家通常会将法律规定或者是因为自然性质不能移动的财产称为不动产,比如说田地、山林、矿产、房屋、探矿权等,它还包括了土地上生产的的植物。对于不动产的划分,除了考虑它是否会移动之外,还会综合考虑物品价值的大小,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等方面。国际上通常将飞机、船只界定为不动产。
2、 不动产和动产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动产不会因为移动而造成其价值的损失;而不动产如果移动通常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不动产和动产之间也是可以转变的,比如说水果挂在树上是不动产,等它成熟了将它摘下了出售,它又变成了动产。
3、 不动产具有其特性,比如说不动产的位置通常是固定的,它具有不可移动性。不动产通常是独一无二的,即使是相同类型的不动产也存在位置的差异、利用程度的不同等等。不动产的寿命通常比较久,比如说土地通常不会因为长时间的放置而导致其损毁。不动产通常都是有限的,和 其他 物品相比,它的价值更大。不动产的保值增值性能好,但是它容易受到限制,变现能力比较弱。
我总结:关于不动产是什么,我就简单的介绍到这里了。大家对于拥有的不动产也是需要依法进行登记的,如果我们需要买卖不动产,需要进行一定登记的公示手续。希望通过阅读本文之后,大家能够对于不动产有所了解。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概念定义: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
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不动产是财产划分的一种形态。因不动产对人们生活影响重大,且具有耐久性 、稀缺性 、不可隐匿性和不可移动性等特点,故许多国家法律对其均有特殊规定。
扩展资料《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就是从法律上正式采纳了登记要件主义作为一般原则,而以登记对抗作为例外。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物权变动的效力,一般来说,以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都是从登记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凡是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都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只有从办理登记时起才发生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是权利推定效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在登记没有更正也没有异议登记的情况下,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就是物权人。我国《物权法》第16条确认了此种登记的效力。
三是善意保护的效力。它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即便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有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动产
不动产的意思是: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不动产的特征有权益受限性、难以变现性、保值增值性、价值量大、用途多样性、涉及广泛性。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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