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制、宗法制、井田制
西周(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771年)由周文王之子周武王姬发灭商后所建立,定都于镐京(今陕西省西安市西部)。由于周朝后来将都城东迁洛邑(今河南洛阳)称东周,所以称这一时期的周朝为西周。西周从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灭商朝起至公元前771年周幽王被申侯和犬戎所杀为止,共经历11代12王,大约历经275年。公元前770年,申侯和其它一些诸侯立周平王(宜臼)为国王。
分封制
中国古代国王或皇帝分封诸侯的制度。商代已开始分封诸侯,称号有侯和伯。西周灭商后,因其国都远在西北,不利于控制幅员辽阔的疆土和统治商代后裔,便大规模地以封地连同居民分赏王室子弟和功臣,诸侯在其封国内享有世袭统治权,也有服从天子命令、定期朝贡、提供军赋和力役、维护周室安全的责任。“分封制”在周朝时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在“分封制”下,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即相当于中世纪欧洲诸王国与罗马教廷的关系,即现代意义上的联邦的基础。
分封制的特点:
1、诸侯国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土地管理权、行政权和军权,容易形成割据势力。
2、分封对象多元化,同姓亲族是主体。
3、分布区域主要在黄河中下游,同姓亲族分布在战略要地和富庶地区。
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宗法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宗法制建立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是中国的封建社会得以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