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下发《关于规范公立学校举办或参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立的通知》,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利用公立学校的品牌进行宣传或其他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通知》明确规定,规范公立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重点是:公立学校独立举办的公众参与学校、公立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联合举办的公众参与学校、,公立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举办的公众参与学校。
通知要求,要理顺"公众参与与人民"学校的体制机制,为不同类型的"公众参与与人民"学校设置不同的路径,突出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努力推进顺利。各地要科学制定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增加优质公共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以科学规划引领科学发展。
通知指出,要全面规范公共教育资源的使用。公立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投资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公立学校应当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学校名称和缩写词的使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利用公立学校的品牌进行宣传等活动。
通知强调,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地位,把规范"公众参与"学校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稳步,认真,有序地推进。各公办学校要强化政治责任,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各项工作部署。
“公众参与”学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公立学校单独开办的义务教育学校;
公立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办学的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其他有固定财政资金的单位、政府投资平台、政府发起的基金会、国有企业,下同);
公立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办学义务教育学校(包括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参与办学的公立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