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定是按照《教育部关于职称评定条件和程序的规定》(教职[1992]第48号,以下简称《规定》)实施的。一级教师的评定条件有以下几点:
一、学历要求:学士学位以上文凭,并具有与职称有关的专业培训经历和2年以上教学经验。
二、专业技术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论科学水平,能够独立组织教学活动,能够准确地运用科学知识,善于实践活动,有一定的能力在本学科的研究和教学中取得有影响的成果。
三、教学成绩:应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所制定的教学考核制度,在教学实践中取得一定的成绩,有能力推广该学科的有关成果。
四、综合素质:应具有良好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技能,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问题和办事能力,能够针对学生实际情况,按照构建良好的教学氛围,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与能力,给学生提供健康的心理环境等。
拓展知识: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定,教师可通过考核或推荐方式获得职称,考核方式是按照规定制度实施的,而推荐方式是针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进行推荐,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查后,可获得一级教师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