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要根据原因进行分析,如果可以找到债权人,要及时归还,如果不需要归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长期挂账其他应付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补充:其他应付款核销是否缴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核销是要缴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的依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人,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人外 的其他收人,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人、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人、补贴收人、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人收人总额 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