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是指存放于企业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货币。库存现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正确进行现金收支的核算,监督现金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主要的合适范围如下:
1、职工工资,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制度条例的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5、6两项外,其他各项在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存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予以支付。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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