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票丢了处理:
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可采取如下三种方式补救,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一 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即票据因丢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二 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三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挂失止付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方法。
1、根据《票据法》十五条规定,挂失止付的票据应当是不属于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未记载付款人的支票属于无效票据,故不能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仅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因此,失票人既可在票据丧失后先采取挂失止付,再紧接着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不采取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在受理后发出停止支付通知,或向法院直接起诉。
3、一般而言,丧失票据后应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为宜,因为法院受理有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