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167条删除了原有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
取消公益金制度,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这项规定体现了统一企业之间财务政策和财务规范,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条件的精神。
明确了企业公益金结余或赤字的处理政策,规定“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