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原则:
①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
②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借:债权投资—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注意:交易费用),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可借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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