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3、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4、用于集体福利的;
5、用于个人消费的;
6、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7、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8、购进的贷款服务;
9、购进的餐饮服务;
10、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11、购进的娱乐服务;
12、失控发票;
1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
15、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