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原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营改增”以后,缴纳广告业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情况:
1.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起征点为月收入5000至20000元,具体金额由本地区税务机关确定。大部分地区的增值税起征点都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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