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教育署(教委),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交通管理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市场监督局(厅,委),教育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和市场监督局联合下发文件,明确规定现有网上学科培训机构由备案改为审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业负担和课余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负”文件),根据“原网上学科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一般要求
以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遵守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批准网上机构,确保许可证齐全、运行规范。坚持严格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网上进行有偿学科培训。坚持协同治理,加强部门协调和分工,简化工作流程。2021年底,完成备案在线学科培训机构的审批,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现有网上机构在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许可证前,应当暂停新的招生和收费行为。
2、 实行审批制度
(1) 核准登记机关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网上机构审批设置的基本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统一设置要求对网上机构进行审批,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在同级民政或市场监督部门登记为非营利或营利法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各学科网络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法人。
(2) 特定审批对象
“双降”文件发布前,是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在线培训的实施意见》(教计函[2019]8号)备案的中小学生在线纪律培训机构。
(3) 统一设置要求
1.基本条件。(1) 办公空间。必须在机构注册地设立固定的线下办公室。(2) 离线实体培训场所。在线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设立固定的线下体育锻炼场所,并符合当地地界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3) 启动基金。必须具备与培训水平、类型和规模相对应的财务实力。(4) 名字。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教育、民政、市场监督等部门关于机构名称审查的有关规定。(5) 服务器。拥有自己或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大陆。(6) 人事部。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居住;教研人员应当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资格证书,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7) 网络安全标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网络安全防护的防护标准。(8)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教育应用程序)管理。教育移动应用提供商应建立涵盖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传输和使用的数据保障机制。存储超过100万人个人信息的在线课余培训应用程序应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认证或合规审计。
2.培训条例。(1) 内容健康。培训内容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道德建设、育人的根本要求。维护思想安全,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不包含淫秽、暴力、恐怖、赌博、网络游戏等与学习无关的环节,不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不从事侵权盗版活动。(2) 教学合规性。培训人员的姓名、照片、教师资格等信息应在培训平台和课程界面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课程难度和进度适当,不得超过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必须与招生对象的年级和学生的个人能力相匹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培训不得引进国际课程或使用国外教材。(3) 适当的上课时间。培训时长应根据学生年龄、年级等因素合理设置。每节课时长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现场培训时间不与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直播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4) 平台是可控的。培训机构应当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具有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查台帐。校外在线培训平台应具有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督功能,平台上的培训内容及相关数据信息必须保留1年以上(包括现场教学的形象必须保留至少6个月)。
3.管理要求。(1) 重视党的建设。建立网上院校,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实现党建同步规划,党组织同步设置,党务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办学方向的正确。(2) 制定公司章程。设立网上机构,必须制定规范的章程,明确培训目的、业务范围、讨论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3) 明确收款和退款管理。在设立网上机构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级相关机构的收退管理和风险防控规定,建立健全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收退办法,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学杂费专户的监督;注册为非营利法人的网上机构必须执行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4) 规范合同签订。设立网上机构时,应同时提供拟定合同文本。提供的格式合同(服务协议)应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认真履行相关提示和解释义务。不包括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等不合理条款。(5) 规范营销宣传。在线纪律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营销宣传,不得违反“双降”文件的要求。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统一设置要求,细化审批细则,明确审批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和相关事项。
3、 许可证发放、许可证申请和信息更新
(1) 许可证发放。对通过审批的网上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颁发办学许可证,并督促其进行法人登记。第一次审批不合格的,可以给予限期整改机会,整改到位后重新报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批准,撤销原备案登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未通过审批的上网机构名单和审批结果通知省级电信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2) 申请相关许可证。网上学科培训机构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相应法人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包括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等。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3) 信息更新。网上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关许可证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备案。同时,省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相关平台及时更新经批准的网上院校信息。经批准的网上机构,如培训内容、教学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及说明材料。
对违反法律、法规开展网上培训活动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网络信息、电信、公安等部门依法停止其网上培训活动,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4、 保障措施
(1) 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协调校外线下和线上培训,规范治理,建立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作工作机制,妥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监督体系。
(2) 全面执法。教育行政部牵头组织校外在线培训综合管理,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会同相关部门现有执法队伍开展网络巡查和综合执法;网络信息、公安、电信等部门要做好非法培训平台和应用软件(含APP)的关闭和清除工作。
(3) 加强问责制评估。各地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将网上纪律培训机构的审批纳入监督范围,对不落实职责和措施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4) 重视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使改革精神和政策重点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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