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标准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专业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毕业论文等级在良好以上。
3.在籍期间参加省级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或具备相应免试资格并且经上级部门审批通过的)。
凡达到上述三项要求者,毕业当期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授予成人教育相应学习形式的学士学位。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生。
2.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六十九分以下者。
3.在学习期间受过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申请学位时未取消处分者。
4.有一门及其以上课程考试作弊者。
5.外语考试未达到规定标准者。
在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正核实,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当事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