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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务员体检标准

发布时间: 2024-07-01 10:40:15

黑龙江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等文件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相关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参考2021年度黑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关于体检和考察

1.体检依据什么标准进行?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等文件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相关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2.哪些部门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通用标准执行。

3.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相应项目的,如何处理?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相应项目的,招录单位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4.哪些项目应在当日或当场进行复检?

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其他项目一律不允许当日、当场复检。

5.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书面复检申请,由体检实施机关视情况决定是否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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