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公务员考试拟录用人员确定原则
体检和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根据综合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本部门网站和考录专题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工作单位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的情况
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3、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7、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0、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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