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承担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负责全市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政策研究。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工作责任,拟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修改部门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或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办理工作。
(四)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清理、汇编工作;承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负责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五)负责组织或参与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六)承办市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行政应诉和诉讼案件;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务;督办由市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负责市级行政赔偿案件的有关协调与指导工作。
(八)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九)负责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负责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活动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发证、备案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族宗教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落实。
(三)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议,承办少数民族扶贫事宜;参与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经济的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承办有关表彰活动。
(五)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八)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联系宗教界人士,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负责处理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涉外事宜,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少数民族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参与宗教工作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对宗教团体财务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