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多名离职或在职的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的医生、护士向大河报记者反映,他们曾经遭遇或正在遭遇医院的“刁难”。
2013年之前,小李曾在洛阳某医院实习一年,后从同学处得知,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正在招聘,小李决定到这家医院参加面试。“医院要求挺高的,如果能进入医院上班当然好了,即使进不去,我就当做自己的一次求职经历。”
面试很顺利,小李心中有些窃喜,但是办理入职时,医院领导的话,让小李挺不是滋味。小李说,医院要求所有医生、护士在入职前,必须交纳5000元“建院费”。迫于就业压力,小李借来5000元钱交纳了这笔费用。
2013年7月,小李顺利办理了入职手续,并成为该院护理部的一名护士。只是小李每个月只能从医院领取800元的现金工资,“连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400元都达不到。”
2015年2月,小李向自己的上司护理部主任提出辞职,准备寻找其他工作机会。2015年7月,当小李到医院办理离职手续时,却遭到医院的“刁难”,“他们让我交纳1万元的‘养成费’,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缴纳1万元,对于工作还不到2年的小李来说,相当于这些年的工作都是在给医院免费打工,甚至还要倒贴。
对此,小李曾多次找到洛阳市第七人民医院书记、院长刘二奇,请求刘二奇能够给她的《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盖章、签字。
小李向大河报记者提供了一份与刘二奇的电话录音,在录音中,刘二奇不但不同意给小李签字、盖章,反而斥责小李将“建院费”、“养成费”等问题,“捅到”媒体,把自己和医院的关系“搞僵”。
热爱医学的学子都怀揣着到医院工作的理想,一旦有医院传出招聘信息,学子们就会蜂拥而至前去求职,但是医院向新入职的医生、护士入职收取的所谓“建院费”,于法无据,属于典型的乱收费行为。另一方面,即便医院向离职的医生、护士收取“养成费”,存在一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但并不能随意收取。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从法律角度说,医院收取“建院费”和“养成费”的行为,涉嫌违法,侵犯了医生、护士的合法权益。
医生、护士,不管是在公立医院工作,还是在盈利性民营医院上班,都是在为民众服务。他们属于社会财产,他们的培养是政府任务,特别是公立医院医生、护士的培养成本由政府财政承担,而非医院或医院院长。所以,离职时被要求缴纳“养成费”毫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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