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民政科技发展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年检工作;监督管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负责查处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申报和褒扬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伤残评定;监督、指导全市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以及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四)监督、指导军队(含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扶持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救灾政策并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监督管理国家、省和市本级救灾款物;指导救灾捐赠。
(六)负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监督全市救助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各类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老龄、孤儿、残疾人、五保户等群体权益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七)负责全市基层政权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婚姻、违法丧葬行为,指导婚姻登记机构管理工作及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指导全市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涉港、澳、台、华侨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九)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市)县排列顺序的审核报批;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十)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和管理;监督管理社会福利企业;负责市本级福利销售机构的管理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管理全市福利销售工作,监督全市福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