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聘任制的概念:
聘任制,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与所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选拔、任用、管理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理解聘任制的含义,需要把握三个方面的要点。
1、职位聘任的主体是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
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是签订职位聘任合同、确定聘任关系的平等的主体。应聘人员被聘任到机关的公务员职位后,以公务员身份在其所聘任职位的职责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依法履行职责。
2、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是职位聘任的核心载体,也是聘任制度的核心特征。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采取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的方式,来确定双方的任用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
3、职位聘任是一种更为灵活的任职方式:
职位聘任以任职为基础,任职即为公务员;不任职,就不是公务员。这与传统干部人事工作中的身份管理不同,更加有利于实现公务员队伍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
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与拟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任命的公务员。其特点是:合同管理、平等协商、任期明确。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实行聘任制的是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作为人社部批准的全国聘任制公务员制度试点城市深圳于2007年和2009年分两批招聘了53名聘任制公务员。
2010年1月1日起深圳规定所有新进入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同时开始正式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将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三类,并为后两类建立独立的职务序列,工资待遇不再与行政职务级别挂钩。这意味着未来深圳近七成的公务员将不必再通过仕途来体现自身的价值,只要努力工作,通过一定积累就可打破职业发展的天花板。
聘任制公务员要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进行管理。不实行公务员法有关录用、职务任免、职务升降、交流、辞退、申诉和工资福利等规定,其聘任年限、职位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以及聘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由聘任合同规定。
1993年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2005年出台的《公务员法》都规定“部分岗位实行聘任制”,但直到2007年,作为全国试点城市的深圳才开始首次聘任制公务员招聘,并于2010年将聘任制的范围扩大为所有新进公务员。这项改革旨在引入契约化管理的用人机制,激发队伍活力,为公务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支撑与保障。从改革设计上看,公务员聘任制是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正确选择,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充分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聘任制公务员,往往是通过聘任合同中所规定的绩效标准来进行考核的。短期合同一般按照合同期限应达到的绩效结果进行考核,如果达不到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长期合同应该有阶段性考核,如果不合格,可以中间辞退等。
聘任制公务员目前存在的问题,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如同工不同酬、考核走过场、缺乏有效上升渠道等。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不能参加遴选。
现实情况是,深圳是聘任制改革开展最早也最完善的城市,目前4万多名的公务员队伍中,聘任制已超过3200名,同时无一人被解聘。
不知道我解释的清楚么?有什么不懂的可以继续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