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服务地工作的,由服务单位、县级人社部门会同编制等有关部门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为原服务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不再实行试用期。
(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视同具有两年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定向考录招聘优惠政策。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规定的支医人员,由服务地相应医疗机构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帮助办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
(三)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
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回生源地就业的“三支一扶”人员,凭《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同等享受生源地相关优惠政策。
(五)有创业意愿的“三支一扶”人员,纳入本地“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计划”、“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等,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孵化、融资服务等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
鼓励“三支一扶”立足农村,在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领域因地制宜开展创业。支持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创办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鼓励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在“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创业,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六)对灵活就业的服务期满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服务期满未能及时就业的人员,要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岗位信息、职业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