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准入门槛有所提升,各级各类教师学历要求相应提高;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重点考评,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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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教师法已不能适应新时代要求
记者了解到,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修订,自1994年起施行,迄今已27年,2009年曾有一次修正。
据悉,教师法修订一事早已被提上日程。2019年初召开的教师法修订调研座谈会上明确,25年间,我国教育发展的形势和教师队伍的状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教师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修订教师法迫在眉睫,需要加快推进。
据媒体报道,今年10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教育部部长怀进鹏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法实施情况。
“教师法的多项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要求,需要进行修订。”怀进鹏说。教师法修订工作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基础上,目前已形成了修订草案。
怀进鹏介绍,教师法修订将聚焦提高教师准入门槛,提高各级各类教师学历要求,建立教师从业资格审核把关机制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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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教师学历要求等准入门槛
记者注意到,与现行《教师法》相比,教师准入门槛有所提升,各级各类教师学历要求相应提高。
现行《教师法》要求,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等。
《征求意见稿》在资格和准入一章,对各类教师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分别提出了新的要求: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现行《教师法》要求,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而在《征求意见稿》中,这一要求修改为“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进入学校任教时,应当有一年试用期。”
同时记者注意到,在准入门槛上,《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多条从业禁止条款。例如,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处罚的情形将被判定为从业禁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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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
《征求意见稿》在教师保障机制方面也新增多个条款。
在工资待遇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分类建立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单位缴费、津贴以及奖励、培训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符合条件的教师,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不同情形下教师可以享受的补贴、优惠等。例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到边远和欠发达地区、边疆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革命老区和乡村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医疗机构应当对教师提供优先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体系,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此外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将“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纳入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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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考评师德师风,
存在严重问题面临考核不合格
此次教师法修订特别突出对师德师风问题的重视。
在《征求意见稿》关于岗位聘任要求中提到,教师根据职务级别聘用到相应岗位。其中,中小学副高级以上岗位设置应当平衡考虑教师的学科教学能力和师德育人能力。
考核方面,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评优奖励、岗位聘用、定期注册等的依据。《征求意见稿》强调,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当对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重点考评,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同时,《征求意见稿》在第四十八条中专门对“师德失范”问题进行说明,明确教师有违反法定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行为的,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分别给予调整岗位、暂停教学工作、降低职务等级、限制评奖评优、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或者依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