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以下是指:具有最低的职称级别或者是连最低的级别都没有的人员。这是在某些招聘中得出任职资格的要求。
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专技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助理级岗位是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岗位是十三级。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扩展资料
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
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结构比例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市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是1.5:4:4.5,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是0.5:3:6.5。具体控制标准根据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定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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