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土局主要职责有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等。
2.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土资源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3.国土局一般指国土资源局,主要有以下职能:
1)拟定全县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制定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编制和实施县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全县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志项规划;参与报县政府审批和经县政府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
3)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调处重大权属纠纷。
4)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全县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5)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负责采矿权(含矿朱水、地热水)的审批登记、发证、转让审批登记和控矿权审批登记的核查;依法审查全县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控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控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