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于同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副职或下一级。由政府按法定程序聘任,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指导、评价教育工作的人。
教育督导室一般同时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牌子,其岗位职责主要有一下三点:
1.对所在区域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镇政府和其它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对区域内教育指导中心、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检查验收和指导。
3.负责评定县一级小学(园)、中等学校。
简介:
为加强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年4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5号令发布 ,省、市县各级政府纷纷成立教育督导室,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工作。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地方县以上教育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县经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规模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