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班招录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0年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在2010年7月31日前取得,其中应届专科毕业生须为山东生源)。在我省统一计划内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专门项目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截止到2010年7月4日),考核合格,三年内报考公务员的,可报考专为项目生设置的职位,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须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年龄在18周岁至33周岁之间(1976年7月4日至1992年7月4日期间出生);
(5)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详见《招考(招生)职位表》);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部门或单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毕业生,已经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
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至28周岁之间(1981年7月4日至1992年7月4日期间出生)。
(2)身体健康,体形端正,非特体,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觉异常,无纹身,无重度平跖足;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或裸眼视力均在4.6以上且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
另外,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1)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2)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3)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三)学生管理和毕业生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培养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按规定完成学业、合格的毕业生,由所在培养院校按原确定的定向单位进行派遣,并将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学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情况要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费用5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