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特派员由局级干部担任,所以属于干部级别。
审计特派员是特派员办事处的领导,由局级干部担任,审计特派员是由审计署任命。1985年10月24日审计署向国务院提出报告,1986年先在上海、沈阳、武汉、广州等城市和少数中央大型企业试设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署的授权,进行审计监督,直接对审计署负责。
审计特派员由审计署任命局级干部担任。在特派员领导下设立办事处,办理审计方面的具体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并批准了这个报告,确定行政编制为300名。
扩展资料特派办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审计署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审计省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审计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单位驻地方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
审计中央所属驻地方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中央国有企业、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中央金融机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审计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国务院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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