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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技能训练内容

发布时间: 2024-06-22 23:46:51

司法警察警务基本技能训练内容如下:

警务技能训练内容

一、训练科目(一)单兵队列(二)擒敌拳(三)警棍术

二、参训人员全体司法警察。

三、训练地点各武警中队训练场地。

四、训练时间(一)周一至周五,上午封闭式训练,下午回单位上班。

(二)每天早上8点40分所有参训法警在办公楼二楼大厅集合,统一乘坐警车到训练地。训练期间刑庭上午要开庭的案件,由大队领导事先与刑庭领导协商统一调整到下午审理。

五、训练方式由聘请县武警中队的教官对我院法警进行训练。

六、训练经费实报实销

七、纪律要求(一)全体参训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纪律,听从武警教官和指挥员(大队长)的指挥,服从命令;刻苦训练,发扬不怕吃苦,不怕疲劳的精神,克服厌战情绪。

(二)严格考勤制度,每天训练前和训练结束后都进行点名,无故不参训者,按矿工处理并将考勤表交院政治处。

(三)到训练地往返车辆由院办公室调派。

八、着装要求参训人员一律着训练装进行训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安实战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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