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务员考试体检按照招考人数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需进行人民警察职业心理能力测评或体能测评的职位,面试合格者应全部参加测评;规定时间内未参加的,取消录用或递补资格。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三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五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六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七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九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一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二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三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四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五条: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六条: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七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部分岗位存在特殊体检标准,具体查询岗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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